更新:2021-09-1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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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資源為中心人員打造的一款手機版的管理軟件,河南省公共資源app可以查看到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全程受控,保障安全。
河南公共資源提供了中心端待辦審核查看、招投標信息在線瀏覽、招標公告、開標日常、政策法規等信息查看。
交易中心各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即時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對各交易項目公告或交易時限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
(一)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從公告發布至開標,按法律規定不少于20日。
(二)政府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從公告發布至開標,期限不少于20日;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少于3個工作日;單一來源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項目異議和投訴環節,中心提供服務的流程及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進場交易項目的投標人提起異議或投訴、招標人答復異議、項目監管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中心配合提供服務的流程及規范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招標人
本標準所稱招標人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產權交易項目的轉讓方或者租賃方、礦權交易項目的出讓方等。
2.2 招標代理機構
本標準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代表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2.3 投標人
本標準所稱投標人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人、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產權交易項目的競買人或者競價人、礦權交易項目的競買人等。
2.4 異議
本標準所稱的異議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的異議,政府采購項目的質疑。
3 責任
3.1.1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
3.1.2 項目監管部門是投訴處理的責任主體。
3.1.3 中心提供異議答復、投訴處理等的配合服務。
3.1.4 中心監督處負責投訴接收、轉送、登記、反饋等工作。
4 異議
4.1 異議提起
4.1.1 項目交易公告(文件)中心應當載明接收異議的方式,以及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以便相關競爭主體依法維權。
4.1.2 投標人需通過中心交易系統對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提交異議的,中心交易系統即時轉交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處理,并通過系統短信予以提醒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
4.1.3 投標人對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在交易過程的相應階段和法定時限內,通過中心交易系統直接推送至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或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提出。
4.2 異議答復
4.2.1 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應按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的規定在收到異議之日起法定時限內作出答復。
4.2.2 對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的異議,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通過中心交易服務系統上傳異議答復。中心交易服務系統公開公布異議答復內容,并通過中心交易服務系統將異議答復即時推送給所有報名成功的投標人。
4.2.3 對交易過程、交易結果的異議,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答復過程中,中心提供信息查詢,監控調取,場地安排,專家抽取(如需重新抽取專家的)等服務。
5 投訴
5.1 投訴提起
5.1.1 招標文件、中標公告中應當載明受理投訴的方式,以及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以便投標人主體依法維權。
5.1.2 投標人對異議答復不滿意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監管部門投訴。
5.1.3 投訴實行實名制。競爭主體投訴應當有具體的事項及根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擾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工作秩序。
5.2 投訴處理
5.2.1 項目監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5.2.2 項目監管部門在投訴處理期間,中心提供信息查詢,監控調取,檔案查詢,場地安排,專家抽取(如需重新抽取專家的)等服務。
5.2.3 在投訴處理期間,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如需中止項目招標活動,中心提供信息發布、場地安排等相關服務。
5.3 投訴接收、轉送、登記、反饋
5.3.1 接到投訴人的投訴材料,中心監督處應當告知投訴人可直接向項目監管部門提交投訴材料,建議投訴人將投訴書原件直接送往項目監管部門投訴。
5.3.2 對于投訴人提交的書面投訴材料副本,中心監督處應進行形式查閱。查閱的內容主要包括:投訴材料是否簽章、送達日期是否準確。
5.3.3 查閱書面材料無問題后,中心監督處請投訴人填寫《投訴材料接收轉送告知登記表》((詳見附錄)并及時登記臺賬。
5.3.4 監督處應根據投訴事項分類,確定項目監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送出。
5.3.5 項目監管部門不予受理的,監督處應在2個工作日內電話通知投訴人。
5.3.6 監督處應及時跟蹤投訴事項辦理進度,并在收到投訴處理通知書后,在2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人。(三)土地交易項目:公告發布期限不少于20日。
(四)產權交易項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公告期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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